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华夏时讯网》编辑 发布时间:2023-09-25
9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联合启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近几日,金融机构纷纷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从线下派发宣传单,到线上开设“宣教课堂”,受到消费者的普遍欢迎。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坚持“金融为民”理念、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这项工作不仅关乎消费者个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而且对于改进金融机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更是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在需求。今年6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挂牌后发布的第一份公告,内容便是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的安排。
近年来,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框架不断优化,今年3月1日,《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正式施行,银行业保险业行为监管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可以看到,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到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安排,再到金融机构具体落地举措,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质效又上了一个台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2023年第一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通报显示,今年第一季度,监管部门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104909件,涉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各类权利的纠纷投诉,比如,金融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擅自代理或强制搭售金融产品、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等。
实际上,金融消费领域投诉量较高,一方面说明了金融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正在不断提高,说明了相关权益保护的日常宣教工作收到了效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不足之处,无论是金融管理部门还是金融机构还需要持续努力。
一是要进一步将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到位。从一些已有案例可以看出,尽管监管部门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一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屡有发生。这表明,这些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不足,没有做到依法合规经营,更没有将这项工作上升到“金融为民”的高度去理解和开展。
因此,必须管住金融机构、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震慑效果。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重点领域的监管执法,对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常态化整治。此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立法层级也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快补齐制度短板,统一监管标准。
二是要进一步提升消保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各金融机构均已按照要求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但个别金融机构的消保部门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职力量薄弱、内部培训欠缺等问题。这导致其消保工作开展流于表面、履职不全。
因此,金融机构应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全面部署、树立“一盘棋”的意识,逐步形成工作合力;明确消保工作的牵头部门,建立“横到边、纵到底”且覆盖全部门和各级经营机构的消保专岗或联系人队伍,形成高层推动、职能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各司其职的工作布局。此外,还应完善消保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用好考核的“指挥棒”,提升工作效能,推动消保工作从“软指标”变为“硬约束”。
三是要进一步增强金融知识宣教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金融市场发展迅速,科技创新层出不穷,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诈骗行为和包装为“保本保息”的金融产品,成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灾区。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得到重点关注。
因此,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前置预防、答疑解惑和舆论引导作用,满足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信息、提升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需求,筑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在这项工作中,“一老一新” 群体应得到重点关注,老年人、新市民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目标且其抗风险能力较弱,金融机构在为期一个月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中,应加强落实群体保护,确保宣教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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